当事人信息:
· 原告: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深圳市A国际物流有限公司、C某某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委托被告深圳市A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两批货物,但货物丢失且未被收件人签收。
· 2021年4月16日,双方签订《欠款协议书》,被告A公司确认货物丢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41432元,承诺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该款项;同时约定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应按全部应付欠款的10%支付违约金,且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律师费等均由被告A公司承担。但被告A公司签订协议后未支付任何款项。
· 被告A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C某某为其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
· 被告深圳市A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1432元及违约金14143元。
· 被告深圳市A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及担保费700元。
· 被告C某某对被告深圳市A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1813元、保全费1351元,合计3164元,由二被告负担。
判决依据:
· 原告与被告A公司之间签订的《欠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担保费,双方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支出,被告A公司应承担。
· 被告C某某作为被告A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被告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