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B技术有限公司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1. 合同签订:2017年8月,原告深圳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B技术有限公司签订《xx控股集团“A”网上商城系统建设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A”网上商城系统建设,合同套餐包括PC端、移动端、H5商城,总金额220000元。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50%即110000元,剩余款项待系统测试正式上线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了网站维护、版权归属等事项。
2. 合同履行:
1. 原告付款:2017年8月,深圳xx控股有限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0元;9月,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60000元;9月,原告再次转账支付50000元。
2. 原告发函:2018年5月,原告向被告发函称,截至当日合同项目无进展,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未完成工作,否则自第6个工作日起解除合同并返还160000元。
3. 证据情况:
1. 被告公证书: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2017年10月前被告已完成“A”网上商城的开发工作,网站具备购物功能,有商品发布和用户注册,管理员最晚登陆日期为2017年10月。
2. C某某证言:C某某作为原告原股东,参与了购物网站开发工作,其证言经公证认证,陈述被告在2017年9月向原告展示购物网站开发情况并进行系统测试上线,与公证书内容基本相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已完成涉案购物网站的开发及上线测试工作,不存在违约问题。判决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60000元,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