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这次的客户是一个干工程的老板,这几年因为大家都懂的原因,工程老板们普遍资金比较紧张。这天,老板接到一个电话,告诉他如果有公司资质的话可以帮他办理信用贷,不需要提供任何担保,资金成本为年利率1.9%。事成之后需要支付2%的手续费。老板一听,这资金使用成本低呀,而且还不需要抵押,正巧自己有个公司。于是就满口答应。
可是后续的发展就越来越奇怪,对方搜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像模像样的签署了合同之后。就开始说你公司资质不行,得刷点流水。要不批不下来。之后呢就开始找老板要U盾说他来帮公司刷流水。这个工程老板估计也是被猪油蒙了心,竟然还把U盾等手续一并给对方寄了过去。对方再三强调,老板一定得把APP(可以看到流水情况)给删了。老板留了个心没删APP,然后就发现自己的账户1个小时内频繁进出资金。老板瞬间明白,自己是被坑了。账户用来给上游交易洗钱了。于是赶紧跟联系自己的人打电话。已经无法接通了。
接下来老板就自己报警,说自己的U盾被骗了。上海警方认为此案没有涉及老板的财产损失,于是并未立案。过了几天,老板接到了武汉警方的电话,告知有被害人的钱被他公司给骗了,要他配合调查。到武汉当天就移送看守所拘留了。
2、律师自己的点评
骗子利用老板们迫切的资金需求,精心策划了一场“贷款骗局”,为的就是让老板们能够顺利把公司的账号出借用于犯罪洗钱。个人账号频繁进出金额比较容易被网络监测从而进行冻结。但如果是公司账号由于保护生产经营的需要,往往监测难度更大。因此,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这个客户老板在出借卡的时候确实是处于被欺骗状态从而出借的U盾。且事后也采取了联系对方、及时报警等方式避免危害扩大,再加上老板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同时,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上说: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出借银行卡时需要明知上游是犯罪行为。而就本案来事实上说,犯罪嫌疑人在出借卡时是陷入出借卡做贷款的错误认识,而并非明知上游系犯罪的认识。因此,无法认定构成本罪。
3、建议或意见
律师介入后积极与公安和检察院进行沟通,在报捕阶段递交了不予批捕的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不捕不诉案例。最终把握了黄金37天。在第36天,帮客户争取了不批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