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B公司委托A公司从事加工业务,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未收到B公司费用,A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22万元。A公司依据某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4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为B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我们通过申请执行异议追加B公司的个人股东韩某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经书面异议、一审、二审三次程序审理最终获得支持。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公司并非一开始即为一人有限公司,而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后才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对于此种情况,需要结合全案、股东身份、变更事由等情况综合认证。
温馨提示:
经济纠纷常发,当出现拖欠久款时最好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考虑最优的诉讼方案。对于债务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可以采取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列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争取通过股东责任加强对合法债权清偿的保障。若在没有在诉讼过程中列为共同被告或未得到支持,也需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个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