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吴X以销售饲料、兽药为业,陆X以养猪为业。陆X于2022 年 5月份开始陆续向吴X购买饲料、兽药,截止至 2023 年 7 月 15 日共计向陆X供货尚欠 18919.6 元,吴X曾多次向陆X催要,陆X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吴X委托山东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X支付吴X货款18919.6元;2.判令陆X支付吴X逾期利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由陆X承担。
法院认为,陆X自吴X处购买猪饲料、兽药等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吴X通过微信将欠款明细清单发送给陆X,欠款明细清单载明欠货款为32100 元,陆X对数额并未提出异议,而是主张退回 83 袋饲料,吴X亦将退回的 83 袋饲料款从欠款总额中扣除,该事实与双方在谈话录音中的陈述相符。根据吴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法院认定陆X尚欠吴X货款数额为18919.6 元,陆X应当支付吴X该货款。因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吴X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吴X网上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陆X辩称早已超额支付吴X货款以及吴X尚拖欠部分货物未交付,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货款18919.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 元、保全申请费 209 元,由被告陆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