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刘某与A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委托山东律尚律师事务所俎鑫律师,向法院提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刘某与A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经和睦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A公司向刘某退还服务费 4 万元,分四期支付,自 2023年 3 月起至2023年 6 月止,分别于每月 25 日前支付 1 万元;
二、若A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支付义务,则A公司需向刘某支付违约金15000 元,且刘某有权就A公司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争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刘某、A公司于2023 年3 月7 日经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