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23 年 1 月被告吴X以家中生意投资为由,让原告黄X投资30000 元。原告通过XXX向原告转账 20000 元、5000 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 2000 元,原告用XXX向被告转账 2000 元。之后原告与被告产生纠纷,要求被告返还款项,被告拒不退还。
原告黄X委托山东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22000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 22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陈述,双方已对投资事宜达成合意,且原告已支付相应款项,故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因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被告承诺退还原告22000 元,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 2200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即 2023 年 10 月 28 日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X 22000 元;
二、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X逾期还款利息(以22000 元为基数,2023 年 10 月 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350 元,由被告吴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