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酌定不起诉:“黑煤气”案件成功辩护经验

作者:时间:2024-06-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6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酌定不起诉:“黑煤气”案件成功辩护经验

没有取得经营燃气的许可证,却私下售卖灌装燃气,即俗话说的“黑煤气”,公安机关习惯上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抓捕,只要营业额超过50万元,原则上不许取保候审,但辩护中,可以通过辩护,将罪名变更为危险作业罪,取保候审后又获得不起诉处理。以下以本律师经办的案件为例。

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

某客户打工时,偶然接手了送煤气的业务(无证,即所谓的“黑煤气”),包含有需要煤气的客户联系电话和位于临近城市的煤气采购点联系电话,主要是自己一个人买气和送气,直到案发,从流水来看,送煤气营业额超过100万。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刑拘后,不许取保候审。

二、主要的辩护思路和效果。

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介入后向检察院提出,公安机关将案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起诉意见不妥,应变更为危险作业罪更为适宜,理由如下:

(一)从非法经营罪和危险作业罪保护的法益差异来看,定性为危险作业罪更为适宜。

根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系市场秩序。而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保护的法益系公共安全。

本案中,客户系无证经营燃气买卖业务(送罐装煤气),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条之规定,政府对燃气经营进行许可证管理的主要目的,系“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即维护公共安全;《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也很明确,燃气管制主要目的系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证买卖罐装煤气,侵害的主要法益系公共安全,应定性为危险作业罪更为适宜。

(二)从浙江省的司法实践来看,本案也是定性为危险作业罪更为适宜。

从辩护人查询浙江省司法实践的惯例来看,对于类似本案无证私自从事灌装煤气买卖业务的案例,在定性上系以2021年3月1日为时间分界点,2021年3月1日之前基本上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之后都是定性为危险作业罪。之所以如此定性,系因为2021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的日期,该修正案增设了危险作业罪的相关条文。在此之前,因为无证私自买卖灌装燃气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社会危险性,勉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后,已经有了合适的刑法规范,司法实践中也都是定性为危险作业罪。

辩护人公开查询到如下资料,提供给检察院参考:一是2021年5月8日,浙江省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浙江检察”发表文章《非法储存,私自分装!绍兴两燃气配送员因犯危险作业罪获刑!》,省人民检察院认可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对钟某某、陈某某无证私自充装燃气进行销售的行为,以危险作业罪进行起诉,柯桥区法院也认可该定性并判决,系绍兴地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的第一个案件;二是2021年12月22日,宁波市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宁波检察”发表文章《检察官在线100期啦!首例危险作业罪,非法存储燃气气瓶判了!》,宁波慈溪市检察院对张某某私自灌装煤气销售的行为,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公诉,慈溪市人民法院也认可该定性并判决,辩护人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到了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三、案件的辩护效果

   非法经营罪涉经营额超过50万的,法定的刑期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而危险作业罪的法定刑期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司法机关接受将案件定性更改为危险作业罪后,当事人顺利的获得了取保候审,在当事人家属积极退赃后,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不起诉处理,取得了圆满的辩护效果。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69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