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原告早年与被告驾培学校达成合作协议,原告担任被告学校的驾培教练,原告将自有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用于驾培工作,同时原告每年需向被告缴纳五万元的管理费,剩余收益归原告所有。后因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便不再从事原工作,车辆闲置。故被告驾校在没有合法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将被告车辆拉走进行报废处理,双发因此产生纠纷。
2、本律师认为,基于挂靠合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仍为原告(挂靠人),被告在未明确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对原告车辆进行报废处理,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使用权,也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时,应当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如果无法跟对方协商一致,应该积极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太过偏激或者过于退让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