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跟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
案件情况:小甲于2023年2月份入职单位从事普工工作,单位未与他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小甲缴纳社会保险,小甲开始觉得是人事行政比较忙,忘记了,可是等了几个月单位依然未通知他签署合同缴纳社保,并且单位还拖欠工资,小甲实在没办法于2023年11月份只能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离职。后小甲仲裁单位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且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代理意见:首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位需要为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单位需要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小甲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9000元;另外支付小甲剩余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金6500元。
律师建议: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对于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