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4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看到被害人屈某某正在村中收取医疗保险费,张某某因数次向屈某某索要老宅基地未果,心中有气,遂上前与屈某某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后张某某自行返回家中。同日下午17时许,张某某在家中,听到屈某某在邻居侯某某家中说话的声音,想起多次与屈某某的矛盾,且上午二人又发生口角,心中积怨较深,产生用刀砍屈某某念头。张某某从家中厨房案板下取出一块切豆腐用的刀(长约40厘米,宽约5厘米),将刀藏在腰间后出门,见屈某某在侯某某家门口,过去用拳头打在屈某某头部,后抽出刀直接砍向屈头部。屈某某用手臂阻挡,被砍伤手臂、头部、肩部等部位,屈某某挣脱后用手捂住伤口向村东边马路逃跑,张某某提刀追赶未果,返回家中。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屈某某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已赔付屈某某损失共计二万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屈某某陈述,证人侯某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及病案材料,协议书、领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由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最终法院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