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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一时,污点一身

作者:时间:2024-05-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3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西检诉二刑诉(20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在任市政二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工程承包商及供货商西安市XX公司(以下简称户县建工)、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西安市XX厂(以下简称安XX厂)、富平县XX(以下简称XX厂)、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南充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中裕XX公司)、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单位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相关人员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85万元及1万美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户县建工为承建市政二公司拌和厂迁建工程,户县建工副总经理同光荣多次找到被告人李XX帮忙。2010年9月的一天,同光荣在被告人李XX租住的青XX南XX,送给被告人李XX人民币10万元。

2、XX公司和XX公司是市政二公司二灰砾石供应企业。为使市政二公司及时结清货款,两家公可的负责人赵XX,先后于2007年8月和2009年春节前,在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镇沙XX被告人李XX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李XX人民币10万元。3、2006年3月,市政二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土方转运合同。XX公司负责人卢小建为使市政二公司及时结清工程款,先后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三次以拜年为名在西安市南二环一家火锅店及被告人李XX租住的青XX家中等处,送给被告人李XX人民币10万元。

4、安XX厂系市政二公司二灰石供应企业。2009年11月,该厂厂长张XX为感谢被告人李XX的支持和及时结清货款,在西安市南二环一足浴房,送给被告人李XX一张存有18万元人民币的招商银行卡。

5、XX厂系市政二公司白灰供应企业。该场负责人齐XX,为感谢被告人李XX对XX厂的支持和及时清结货款,自2007年6月至2010年7月先后5次在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官镇沙XX被告人李XX家中等处,送给被告人李XX人民币8万元。

6、2004年,市政二公司和XX公司签订了《房屋联建协议》,双方约定由市政二公司提供土地,XX公司负责工程承建,共同开发“新一代国际公寓”项目。项目完工后,双方在商业用房分配方案上意见不一,影响XX公司给业主办理房产证。2007年11月的一天,XX公司经理王燕琴在其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XX1万美元,后市政二公司作出让步,使市政二公司与XX公司商业用房分配纠纷顺利解决。

7、2009年8月,市政二公司承建西安市东南二环XX一期工程。2009年9月,XX公司和市政二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由XX公司分包桥梁上部工程。2010年底的一天,为使市政二公司尽快结清工程款,该公司经理苏XX在东南二环XX下,送给被告人李XX现金人民币10万元。

8、2006年初,中裕XX公司承建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一期部分工程,因中裕XX公司没有建设资质,中裕XX公司希望借用市政二公司的资质。2006年4月,中裕XX公司与市政二公司签订了施工合作协议书。为感谢被告人李XX的帮助,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公司经理尹XX在被告人李XX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被告人李XX人民币10万元。

9、2009年11月,市政二公司与XX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为使市政二公司尽快支付货款,2010年1月,XX公司经理高幼鹏在被告人李XX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XX人民币5万元。

10、2006年8月,市政二公司与XX公司签订摊铺机采购合同。2007年5月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李XX并希望得到被告人李XX继续支持,XX公司销售经理孙耀辉,在西安市南二环一饭店送给被告人李XX人民币4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XX特上述非法收受的人民币85万元和1万美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家庭房屋建设及装修。

另查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侦办西安市XX公司姓副总经理,涉嫌收受福建工程承包商林X好处费5万元的犯罪线索时,传唤被告人李XX,该李主动交待其任市政二公司经理期间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但否认收受林X好处费五万元的事实。侦查机关亦未查证落实举报的犯罪线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的市政二公司营业执照、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公司局党委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市政二公司文件和总经理职责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还有证明被告人李XX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的市政二公司合同、财务凭证及相关银行账证资料、各行贿单位的财务凭证、行贿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资料、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又行贿人同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对相关书证的辨认;亦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谢某、李X乙等人的证言;再有证明赃款去向的被告人之妻杨某某的证言及建房付款记录及照片、房屋装修票据、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另有证明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及退缴赃款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侦破经过、收据等书证。被告人李XX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案。

2、案例点评

关于辩护人出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关于自首的规定,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自首,且此情节亦得到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认定,故本院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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