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齐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君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田宁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宏良,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赵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齐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经济纠纷。2014年10月21日18时许,为向齐某某索要赔偿款,刘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宋某某等人驾车从户县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北段的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将齐某某强行推上车后拉至户县。途中李某、宋某某等人还对齐某某实施了殴打,致齐某某面部轻微伤。到户县后,齐某某被迫写下自愿给刘某某赔偿28000元的证明一张。至当晚零时许,刘某某等人将齐某某释放。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又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李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的点评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惟辩称被告人刘某某未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所书赔偿证明系双方协商的结果,被告人未胁迫被害人,且刘某某认罪态度好,罪行较轻微,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