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初,被告人姚XX在同王X(另案处理)聊天时得知开赌场能赚钱,便决定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牟利。姚XX让王X为其赌博做准备。王X租赁了某某街办某某村塬上鱼池边的一间房子作为赌博场所,找来其老表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又找来四个男子为赌场放哨。2014年7月6日下午,姚XX和王X购买了赌博所需要的自动麻将桌等东西,姚XX电话联系赌客来到东杨万塬上,7月7日凌晨姚XX在东杨万塬上租赁房内组织人“推对子”赌博,王X带着人为赌场放风并接送赌博人员。赌博是600元的锅,每次下注200元到300元,1800元上岸,轮流坐庄,姚XX每次从赢家抽取渔利100元。当日赌博姚XX抽取渔利8000多元;2014年7月8日凌晨,姚XX组织人在某某街办东杨万塬上以同样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取渔利6000多元。2014年7月9日凌晨,姚XX组织郭X、邢XX、张XX、王XX、付XX、张X、牛X等十余人再次在东杨万塬上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当日姚XX抽取渔利11600元。民警现场查获赌资435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XX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姚XX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的行为属坦白,不属于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X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姚XX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