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錞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欠款3065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广告物料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二条第1款规定:“合同金额为66000元。签订之日起甲方(被告)支付乙方(原告)即人民币15000元,完工交付后3日内付人民币26400元,尾款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即24600元,逾期未付按每日仟分之5违约金计算”。原告实际交付被告货物价值人民币75650元的广告物料费,被告方开具了验收回执函,即被告应支付原告75650元的物料费,而被告在支付原告45000元后,剩下30650元尾款仍未支付,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云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是否能证明其主张,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评判。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0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广告物料制作合同》,其内容为: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物料,货物价款合计66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15000元,交付货物后3日内支付26400元,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余款24600元,逾期未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元。2020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客户验收回执函》,其内容为:原告为被告制作上述《广告物料制作合同》中价款合计66000元的广告物料外,增加了3项广告物料,原告实际为被告制作总共合计75650元的广告物料。2020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剩余30650元货款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有如上所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复、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广告物料制作合同》及《客户验收回执函》,系双方自愿签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到定作物后,尚余30650元直至原告起诉之日依旧未按照约定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其支付剩余款项3065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拖欠货款,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该损失相当于被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6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院认为,原告的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云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650元;
二、被告云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云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