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某公司
被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 被告刘X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被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12644.88 元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利 息以人民币 512644.88 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刘X辩称,从未向某公司借款,双方并无借贷合意某公司对刘X的转账不属于借贷关系。刘X在职期间, 因为案涉工程日常开支需要,某公司安排刘X进行临时采 购工作,并且项目部工作人员的生活开支、房租水电费用、用 车加油、部分材料采购事宜都由刘X
负责,所有的费用均用 于了项目部的日常开支。2018 年开始,刘X从某公司处借 支,借支时需要表明用途,亦由部门领导、财务总监、董事长 签字确认才会支付给刘X。在实际支出相应款项后,刘X 会收集相应票据进行报销冲抵,刘X在此期间也冲抵多笔。 借支
本身就是基于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产生,是一种公司内部事务处理方法,可以明确双方并非借贷关系。
本院查明:
刘X与案外人杨X曾系某公司员工。某公司曾指派杨X担任其某项目负责人,刘X曾担某项目综合部副经理(兼采购、行政、人事)。审理中,某公司提交了 2018 年 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的借支单、网上银行回单、收据等若干(统计清单详见 下表)。其中借支单均载明了借支金额、借款事由,刘X在借支人上签名,杨X在董事长一栏处签名。刘X提交个人业务凭证并申请证人杨X出庭拟证明案涉 款项均用于了博邦紫韵东城二期项目开支,实报实销,部分款 项未能冲账也是因
为无票一直未予冲抵。其中杨X在庭审中陈 述如下:公司借款流程是事先在 OA 系统上发起申请,刘X是 经办人,财务部负责人何X审批后,然后到我作为审批项目部 负责人审批,公司行政部法务部财务部,最后是总裁李X审批, 得到批复后获得资金。其中部分款
项包括租金、员工生活费、 零星采购费用等因为没有发票没有冲账,但是之前的费用就肯定是有审核,才有下次的借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X领取的借支单中的款 项是否属于借款。首先,借支单中均明确载明了款项用途,可 以认定刘X领取的款项是因履行职务所需向单位支取的款项,事后应由借支人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或相应的票据,并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结
算;其次,从刘X出具借支单的时 间、金额、次数并结合刘X所任公司职务及一般日常生活中 借贷情况分析,案涉借款审批单也不符合借条的基本形式;此 外,某公司也并不否认刘X就上述借支款已经有部分款项 凭票已经冲抵。 因此,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
法证明双方 就讼争款项达成过借款合意,讼争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刘XX所预支的款项确系履行职务需要,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应 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