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四川XX律师。
被告:郝X
审理经过:
原告谢X与被告郝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谢X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被告郝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谢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谢X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起以同期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自2020年5月起,被告郝X因做生意需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2021年10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日期倒签为2020年5月4日。2021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电话通话中,被告亦明确表示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在之后的微信催收过程中,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愿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请判令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谢X与被告郝X自2020年年初至2021年10月系恋爱关系。2021年10月,原、被告分手后,被告郝X向原告谢X出借《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郝X,出借人谢X;本人郝X因汽车修理店做生意,购买汽车配件,于2020年5月4日向出借人谢X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为期3年;于2023年5月4日按时归还人民币150000元整;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借款人郝X签名、捺印;日期2020年5月4日等。上述《借条》除借款人处“郝X”系被告本人书写、手印为被告郝X加盖外,其余内容均系原告谢X书写。2023年3月22日至5月5日,原告谢X通过微信向被告郝X催要借款,被告郝X一直未明确答复,仅在5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那你不清楚这个欠条是咋个来勒吗?我当时觉得情况好转了能给予点生活费,我连我自己都吃不上饭我咋个给你?一回来就到处是追债的你难不成不晓得?21年底刚回来到处嫌我前科找不到工作才给你写一个条子安慰今年又被判刑出不了门,你说我哪儿找得到钱嘛,好不容易过年找点儿钱又是这个还那个逼的”。
另查明,原、被告恋爱期间,双方互有多笔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账。原告谢X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其询问被告郝XX借款时间为2020年5月4日下午、借款金额为150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方式、借款用途为购买汽车配件,被告郝XX均予以认可,但该份录音无原始载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否认收到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二是是否实际履行交付。关于双方是否形成了借贷合意。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分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双方对恋爱期间资金往来进行的结算,应视为原、被告就双方间资金往来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了一致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有借贷合意。被告郝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有认知能力,其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出具的《借条》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被告郝X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是否实际交付履行的问题。原告庭审中主张是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当庭予以了否认,并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交往期间其向原告转款较多,原告无出借款项的经济能力。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的特殊关系时期互有转款行为,不能因一方向另一方转款较少就认定其经济能力较差,仅能证明双方在恋爱期间日常开支的行为习惯。被告郝X与原告谢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其一再强调本人经济困难,未明确否认双方无借贷关系。在被告郝X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情况下,结合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谢X与被告郝X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郝X向原告谢X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酿成纠纷,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谢X请求被告郝X偿还借款1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即2023年5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郝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谢X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