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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某医院、杨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作者:时间:2023-10-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3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皮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宣威**医院与被上诉人杨**、刘**、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0)云038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7日询问了当事人,并书面审理了本案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刘**、田*与上诉人宣威**医院签订的《医疗科研合作协议书》,经本院作出(2019)云03民终18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进行返还。本案中被上诉人杨**、刘**、田*在一审中提交证据证实,协议签订后向上诉人宣威**医院支付风险抵押金人民币20万元,对此事实上诉人宣威**医院在一审庭审及二审中均予以认可,故对该款应予返还。被上诉人杨**、刘**、田*一审诉请由诉人宣威**医院返还风险抵押金人民币200000元,其一审诉讼请求成立,上诉人宣威**医院应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作出后被上诉人杨**、刘**、田*服判未上诉,但二审询问中确定被上诉人在一审时申请保全并预交的保全费,一审法院作出了保全裁定,故应对属于案件诉讼费用的保全费用的负担予以明确,一审判决未明确,二审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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