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李政,广东正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 A某某从事化妆品销售行业,2022年5月租下广州市xx区xx街道xx村一巷xx号一楼仓库用于存放化妆品。
· 期间,A某某在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含有A型肉毒素的医美产品的情况下,仍帮他人在上述仓库存放保管并销售。
· 2023年9月7日11时许,A某某在广州市xx区xx街道xx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到上述仓库,在仓库中缴获绿色盖透明小瓶子、白色盖透明小瓶子、焕颜水光精华液成品、注射针头等一批物品。
· 经鉴定,送检的编号为“西丽自编14”涉案产品(绿色盖透明小瓶子)作为医疗美容产品销售,且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份,应按药品管理,属于注射剂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快递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A某某案等人涉案产品认定的函、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判决结果:
· 被告人A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绿色盖透明小瓶子、白色盖透明小瓶子、焕颜水光精华液成品等物品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