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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近20万元。代理被告,原告开完庭自愿撤诉。

作者:时间:2024-03-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2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胡XX,男。

被告:泗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泗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郑XX、泗县飞鹏路桥工程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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