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在某地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承包土地用于种植葡萄,该葡萄园前方为乡道,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车辆仅能通过葡萄园前方的乡道通行。后原告马某认为被告运输车辆产生的扬尘影响葡萄生长,葡萄表面均被灰尘覆盖,导致售价严重降低,遂诉诸法院。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马某全部诉请。
我们接受马某的再审委托,以原两审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并同时向法院提交权威判例、文献资料等。再审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观点,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本案究竟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还是特殊侵权(环境无权损害)责任规则原则,原一、二审均认为应当适用前者,我们通过研究大量专业领域知识,包括扬尘污染、环境保护、葡萄生长等各类领域的专业知识后结合自身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花费了近三个月的时间对全案卷宗材料进行梳理、研究、论证,最后在再审期限内提请了再审。虽然本案最终改判,但个人还是觉得有些美中不足。总之,真切地希望每一份裁判能够做到能让“胜者明白、败者清楚、公众认可”。
律师建议:
对于因环境污染行为遭受损害的,应当第一时间收集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证据,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或向当地环境部门反映并要求其积极处理等方式予以收集,否则诉讼过程中将面临对行为人实施污染行为的举证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