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秦某与莫某共同成立某公司,后双方发生冲突,秦某欲退出,其在我们陪同下经与莫某多次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莫某购买秦某股份。后莫某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秦某提起诉讼,莫某答辩称股权转让款系遭受欺诈而签订,请求撤销该协议。我方作为秦某代理律师代为出庭,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支持秦某诉请。
本案难点:莫某主张秦某系在律师陪同下签订《股权转入协议》,遭受欺诈,且股权价值与其应当给付的股权转让款不匹配。
律师分析:律师以合法合理地方式维护当事人权益是法律所允许的,秦某与莫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系律师陪同下签订,但律师仅仅只是协助秦某与之协商、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协议的达成完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莫某抗辩称股权价值与其应当给付的股权转让款相差悬殊,显失公平,但其作为执行董事对股权价值应当有充分的评估,如果认为该股权未达相应价值,也属于其商业价值判断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