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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樊某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3-11-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8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

原告: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鹏,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灿,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湛江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原告徐、樊与被告湛江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二原告委托诉 讼代理人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江市商贸有限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 令被告因逾期交房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5903元(从2020 年7月28日起计至2022年3月16日止,违约金以全部房 价款万分之二,按日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与被告湛江市麻章瑞 云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 的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赤路2号五星广场4号楼403房,购房总金额为970712元,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按照合同第十一条规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 日前将 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第十二条逾 期交付责任约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 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 约金。计至2022年3月16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 房违约金115903 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履行合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房屋设施验收确认表、动产权证书。被告湛江市商贸有限公司不到庭,也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9日,原告徐 、樊与被告湛江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Y2019005496),

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赤路2 号五星广场4 号楼403 房,总房款为970712 元。合同第九条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进行了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该商品房为住宅 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 书》。”同时合同第十一条对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手续进行 了约定,即被告应当在2019年12月31 日前向原告交付该 商品房,交付商品房时,被告应当出示满足合同第九条约定 的证明文件,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 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原告有权拒绝接收,由此 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被告承担。合同第十二条对被告逾期 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下: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十一条约 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 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2)逾期超过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 起,按照4.9%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 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 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970712元给被告。但被告于2022年3月17日才与原告办理相关房屋交付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原告与被告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本案中,二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970712 元给被告,被告依约应于2020年7月27日前将涉案房屋交 付给二原告。但被告于2022年3月17日才与二原告办理房 屋交付手续,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逾期未交房存在本合 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院认为 被告逾期未交付房屋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 约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 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0 年 7 月28 日至2022年3月16日(共597日)的逾期交房违约 金115903元(970712元×日万分之二×597 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湛 江市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湛江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5903元给原告徐、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97元,由被告湛江市商贸有 限公司负担。被告湛江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办 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徐、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0.9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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