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何某某,女,200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县。
·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何某某母亲)。
·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翔、贺律师,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XX县XX电玩娱乐城XX店,经营者徐某某。
2023年4月22日,原告何某某在被告经营的溜冰场游玩时摔倒受伤。何某某未佩戴护具且无监护人陪同,溜冰场未有工作人员现场引导看护。事故发生后,溜冰场未及时施救,经医院诊断,何某某左肱骨骨折,左桡神经损伤。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 法院认定:XXXX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 责任分配:XXXX店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何某某监护人自负30%。
· 赔偿金额:XXXX店应赔偿原告21,826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
本案中,原告何某某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溜冰场并受伤,暴露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安全管理上的疏忽。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重点强调了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特别责任。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医疗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我们成功证明了被告的过错。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参与风险活动时的监护责任。在诉讼策略上,我们坚持要求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监护人的责任,合理分配了赔偿比例。
此外,本案也提醒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中,应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