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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1-2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5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黄某某和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向黄某某借款,黄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某交付55753元,王某某通过刷黄某某信用卡方式借款8000元,以上合计63753元,双方未对利息、借款期限等作出约定。因王某某未能及时偿还上述借款,黄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6月3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分11次向黄某某还清88000元,其中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的每月8日前,王某某偿还6000元;2019年2月8日、3月8日前,王某某每月偿还1万元;2019年4月8日前,王某某偿还2万元;如未遵守约定,王某某承诺另外支付2万元作为赔偿金且一次性偿还所有债务。

诉讼期间,王某某仅对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刷卡共计63753元的借款事实无异议,并自认还款协议书签订后未向黄某某偿还款项。而黄某某对其主张王某某还有24247元借款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王某某也不认可。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王某某黄某某信用卡方式向王某某交付63753元,王某某也认可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关于借款数额,虽然黄某某主张借款本金为88000元并提交了还款协议书为证,但黄某某能够提供交付证据的仅有63753元,对于超出部分,没有证据支持,且王某某不予认可,故法院依法确认王某某借款本金数额为63753元。

对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黄某某王某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王某某未按约定向黄某某偿还借款,根据约定,视为全部借款于2018年6月9日到期,黄某某依法有权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的计算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双方约定赔偿金2万元过高,现黄某某主张按照月息2%,即年利率24%计算,并无不当;但黄某某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计算不当,法院调整以6375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计算为宜,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黄某某偿还借款637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黄某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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