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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5万元,代理被告一方最终将赔偿降至1万元

作者:时间:2024-06-2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9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A公司与被告韩某、短视频公司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A公司指控被告韩某在短视频平台上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对“A公司进行诽谤和诋毁,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并要求短视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过程

被告韩某委托俎鑫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仔细分析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韩某与A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医疗手术咨询记录等,构建了韩某行为的合理性基础。同时,俎鑫律师指出韩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在维权过程中并未逾越合理使用消费者评价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的部分言论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侵害了A公司的名誉权。但同时,法院也认定短视频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已及时处理涉案侵权内容,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韩某需在短视频账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俎鑫律师成功为被告韩某辩护,赔偿从55万减少至1万元,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韩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对其接受的服务进行评价。

言论自由的边界:论证韩某的评论虽激烈但未越界,属于合理使用言论自由。

证据的充分性:通过提交与A公司员工的沟通记录,证明韩某言论的起因与背景。

经济损失的合理性: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提出质疑,成功降低了赔偿金额。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评价权与言论自由应得到尊重,但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既保护了原告的名誉权,也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作为律师,我们将继续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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