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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合同纠纷,对方拒不配合过户,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对方返还全部车位款以及违约金

作者:时间:2024-06-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3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韩某与朱某于2019617日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朱某将自己的一处车位所有权转让给韩某,转让金为125000元。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车位产权证的办理及违约责任。202310月,车位产权证可以办理时,韩某通知朱某配合过户,但朱某拒不配合,导致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韩某委托山东律尚律师事务所的组鑫律师代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明确了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同、返还车位款、支付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的承担。朱某则辩称合同不应解除,且违约金过高。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确认了双方无异议的证据。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车位合同》于2024513日解除,朱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韩某返还车位款12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45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违约金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韩某在具备办证条件后及时通知朱某,而朱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法院认定韩某有权行使解除权,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整。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韩某的胜诉体现了合同法律制度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违约金合理性的考量,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同时,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解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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