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郑某某、周某某、郭某某三名被告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起诉。郑某某先生,1981年出生,无职业,因涉嫌此案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周某某先生,1983年出生,温州XX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样因涉嫌此案被刑事拘留并逮捕。郭某某先生,1995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此案被刑事拘留并逮捕。三名被告人均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代理: 郑某某先生委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的崔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周某某先生的辩护人为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的李汝霞律师,郭某某先生的辩护人为浙江省金汉律师事务所的蒋华芳律师。
案件审理: 瓯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恢复审理并补充起诉。庭审中,检察官、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货物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郭某某为从犯,法院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对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追缴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在于崔波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专业代理,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了合理的辩护,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此案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鼓励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