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涉及健康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原告张三,在被告杨某承包的某市的某房屋装修项目中从事贴瓷砖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张三不幸从脚手架上坠落,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左侧肢体瘫痪及中度智能缺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张三及其亲属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将被告杨某、以及房屋业主王某、李某一并诉至江苏省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由江苏省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初步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先后于2023年11月17日和2024年3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原告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某和李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组织了鉴定,确认了原告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等。
江苏省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杨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王某、李某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被告杨某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与被告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张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70099.21元(当庭变更后的金额),并由被告王某、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针对本案,建议雇主在雇佣员工时,应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条件,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等必要的保险,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避免因承包人无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不足而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安全生产,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不必要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