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酒店管理(宜兴)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王某自2023年3月起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客房主管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及未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关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案件接报后,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任珂馨、被申请人某酒店管理(宜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委托代理人严谨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人提供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建设银行工资交易明细表格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等事实。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已支付工资等辩解。
经审理,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及未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违法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024年1月份剩余工资、多扣除的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1.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在员工入职后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2.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企业应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应提前与员工沟通并达成一致。
3. 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确保用工合法合规。对于员工的投诉和举报,应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