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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缓刑4年

作者:时间:2022-11-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0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李昌鹏律师通过详细查阅卷宗、研判案例提出薛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考虑薛宏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昌鹏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薛某、谢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姜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薛某等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有限公司、D公司、被告人姜某某、薛某、谢某、姚某某、柯某某、饶某某、赵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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