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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律师费可约定由被告承担

作者:时间:2021-03-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4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1月4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8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XXX账户转账2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本金,每月按时还款则不收取利息。如出现当月逾期未归还本金,则原告可以立即要求XXX归还全部本金及按照年化率24%计算的利息。后被告仅于2019年12月1日向原告通过微信还款3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经分析:

原被告之间借款,发生在2019年11月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法院能支持的利息为按照借贷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四倍即年利率16.8%计算;

律师费在借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由被告承担。

故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XXX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3150元(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止按照2019年10月21日全国银行间通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率(LPR)4倍计算,即年利率16.8%);2、判令被告卢XXX支付自2020年9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19年10月21日全国银行间通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率(LPR)4倍计算,即年利率16.8%);3、判令被告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XX、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卢X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卢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被告卢XX、魏X共同负担。

律师点评:本案中虽双方约定了高于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但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仅为全国银行间通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率(LPR)4倍。超过部分约定无效。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也可进行约定,只要律师费收费合理,也应得到支持。本案原告放弃对律师费的上诉。

律师建议:民间借贷纠纷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建议双方当事人借款时签订借条或借款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借款。并对维权费用承担进行明确约定。可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的难度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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