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皮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张**、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中德骨*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骨*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中,依据李**提交的租房协议、租房证明、租房缴纳费用证明、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受害李**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打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原审依据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28611元计算李**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支持李**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据,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导致李**的受伤,造成了李**误工,收入减少,原审法院酌情按照每天150元支持李**误工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467元,由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