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李四
被害人代理律师:曾川 四川民高律师事务所
(2023)川0182刑初124号
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张三(化名)因涉嫌诈骗罪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22日刑事拘留。随后,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同年7月29日批准逮捕张三,并由公安局执行逮捕。张三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张三作出如下判决:
1. 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2. 张三的违法所得将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给被害人李四(化名)经济损失人民币2565873.12元,退赔给被害人王五(化名)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37元。
3. 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手机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作为被害人李四的代理律师,我深感责任重大。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诈骗手段的隐蔽性和犯罪证据的收集难度。我们通过细致的调查和证据搜集,成功揭露了张三的犯罪行为,并为被害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保持了良好的沟通,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推进。
最终,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也为被害人带来了正义的伸张。作为律师,我深感欣慰,也为能够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公民权益中发挥作用而感到自豪。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社会公众需要提高对诈骗犯罪的警惕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