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陕西省铜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岭厦社区岭横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1900MA519MYK6C。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XX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东莞市XX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本院对黄XX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1.63元,由黄XX负担。黄XX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183.26元,本院予以退回1591.6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XX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钟 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