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0802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XX,现住地:湛江市霞山区新村北6横XX。因本案于202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常XX,广东XX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15日17时许,孙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湛江市椹川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北XX处时与肖XX驾驶搭载着蔡XX的湛江临Y8872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肖XX、蔡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XX驾驶车辆逃逸。2023年2月19日18时55分许孙XX驾驶涉案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来到交警赤坎大队投案。2023年3月2日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XX无责任,蔡XX无责任;2023年3月9日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肖XX伤情作出鉴定:肖XX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2023年3月15日,孙XX方将事故赔偿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赔付给肖XX,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项已经全部赔偿到位。同日,肖XX与孙XX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和刑事谅解。2023年3月17日,肖XX又提交对孙XX的刑事谅解和刑事和解协议书撤销申请书。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孙XX供述等证
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 孙XX违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事故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常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5日17时许,孙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湛江市椹川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北XX处时与肖XX驾驶搭载着蔡XX的湛江临Y8872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肖XX、蔡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XX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同年2月19日18时55分许,孙XX驾驶涉案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来到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投案。同年3月2日,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XX无责任,蔡XX无责任。同年3月9日,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肖XX的伤情作出鉴定:肖XX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同年3月15日,肖XX与孙XX达成了刑事和解并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孙XX根据和解协议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29万元付清给肖XX,肖XX当日出具《刑事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现场勘查记录、归案情况说明、鉴定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孙XX供述、《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XX在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莹莹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