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1971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学士村荣昌XX。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9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C2022J5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X、任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被告人钟X入职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新和XX内的上海金车食品销售有
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任业务员一职。在任职期间,被告人钟X为偿还购房贷款,利用公司给客户6个月还款期这一漏洞,在东莞市XX一地摊店找人私刻了20多枚客户印章。然后用该批印章以及伪造的客户签名伪造送货单,从公司仓库提取了7497瓶威士忌洋酒(成本价为XXX元)以低于市场价销售套现偿还贷款。2022年2月28日,公司员工康XX在核对账单时发现钟X侵占了上述货款。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钟X将其位于东莞市石龙镇龙升路旁濠兴XX503房的房产过户给康XX偿还货款381557.02元,另被告人钟X于2022年3月至4月期间,退还价值13863.54
元的货品及26722.97元工资抵扣及汇款给公司,后被告人
钟X无力偿还剩下货款,截止案发剩余XXX.47 元未偿还。
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钟X在东莞市石龙镇龙林路一街二巷13号403房XX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的现场勘验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材料,劳动合同,发货单,银行卡交易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说明材料等书证,证人余XX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康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钟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X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钟X适用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钟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钟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上海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X.4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X文
人民陪审员蔡秀玲
人民陪审员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