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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太和某公司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3-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2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事实:刘某与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某公司不履行其义务。

2、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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