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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3-11-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2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灿灿,广东为峰(白云)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鹏,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

原告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2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 73426.5 元以及逾期利息(以 73426.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  2022 年 9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根据原告提交的《战略合作协议》显示, 原告 (乙方) 与被告(甲方) 就商品房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合作,合作 期限为 2021  2  1 日至 2022  2  1 日。该协议第二条第三 款约定, “乙方根据甲方制定的规则完成客户报备、带看、认购 等业务操作,并按甲方确定的标准进行服务费结算”;该协议第 二条第四款约定“乙方推荐的经甲方确认的有效客户与开发商签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开发商要求支付相应款项且款项到达 开发商账户的, 即视为乙方成功促成该套商品房的交易。具体服 务费支付方式均按甲、乙双方签订具体项目合同或启动函中的约 定为准。”原告提交的《怡翠尊堤项目启动函》显示,被告依托 房地产电子商务平台“楼讯网”为怡翠尊堤的开发商/总代理提 供推介服务, 诚邀原告为开展推介服务提供销售协助。该启动函 第三条载明,被告按人民币 47000 /套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前),并按物业实际成交价格的 0.8%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后佣);该启动函第四条第一款载明,被告收到项目开发商/总代理支付 的全部服务费及书面确认后将通知原告进行核对,经双方核对无 误后,原告应按被告要求出具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被告在收到原告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 天内向原告支付对应的服务费。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原告于 2021  2  11 日向“楼讯项目渠道黄永清”完成了“怡翠尊堤”客户名字为黄 先生的客户报备。原告提交的客户登记确认函显示,原告于 2021  2  12 日


完成了对案外人黄卫彬的带看业务。 原告提交的选房确认单显示,案外人黄卫彬于 2021  2  13 日认购“怡翠尊 ”陶园 2  1204 房。原告提交的收据显示,佛山市凯能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1  3 月 18 日收到案外人黄卫彬 100000 元。 2022  1  13 日, 案外人黄卫彬与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就“怡翠尊堤”陶园 2  1204 房签署《商品房买卖合 同(现售)》。原告提交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 原告于 2022  4  13 日向被告出具“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开票金额为73426.5元。

原告提交的《付款承诺函》显示, 被告与原告于 2022 年 6  8 日对账确认, 双方合作的“怡翠尊堤”项目原告已将房屋成 交单据提交至被告, 佣金合计 73426.5 元, 该佣金 73426.5元被告承诺于 2022  9  15 日前支付, 该承诺函落款处有被告盖章。 原告称被告至今未支付佣金,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委托代理 销售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促成“怡翠尊堤”商品房交易, 被告应支付其相应的佣金,且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佣金73426.5 元并承诺于 2022  9  15 日前支付原告,现原告持据 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及从 2022  9  16 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 73426.5 元及 逾期利息(以 73426.5 元为基数,自 2022  9  16 日起按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47.9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647.95 元, 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1647.95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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