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万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婚生女胡某之女由原告万某抚养,随原告万某共同生活,被告胡某自2023 年 6月起,每月5日前按照 4000 元/月的标准支付婚生女胡某之女抚养费,至婚生女胡某之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胡某自 2023 年 6 月起每周可探望婚生女胡某之女一次;婚生女胡某之女满六周岁以后,放寒假期间,被告胡某可带婚生女胡某之女连续居住 15 天; 放暑假期间,被告胡某可带婚生女胡某之女连续居住一个月;
三、原告万某婚前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号武汉XX村综合改造项目 6 栋 24 层06的房产归原告万某个人所有(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以及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家用电器均归原告万某所有; 该房屋自 2023 年 6月起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万某承担 ); 被告婚前胡某购买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 室的房产归被告胡某所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以及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家用电器均归被告胡某所有; 该房屋自 2023 年 6 月起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胡某承担 )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