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马X,女,24岁,以"停经9月余、阴道流液1天 "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被诊断为:1.胎膜早破;2.先兆临产;3.宫内孕38+3周; 入院后第二天顺产一女婴。产后患者持续出血至产后90分钟出血量已经达到2500ML,被告医院随即将患者转入上级医院。患者入住上级医院时: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无张力性产后出血;3.呼吸心跳骤停;经治疗患者无生命危险,但遗留语言障碍和四肢肌力减退。双方发生纠纷,患者将医院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医疗机构承担60%的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共计近40万元。
律师观点:
缩宫素静脉滴注应当以最小浓度获得最佳宫缩,患者入院后过频宫缩,应当停用缩宫素或者减少剂量,但是医方未能采取措施,会导致软产道出现裂伤,发生大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