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武某,女,76岁,以"发作性胸闷、气短3天,加重1小时"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被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心力衰竭;3.急行冠脉综合征; 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行:“冠脉造影术。根据造影结果院方建议患者行:“支架植入术”;支架植入术后患者突然抽搐、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发生纠纷,患者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医疗机构承担40%的责任,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共计18万余元。
律师观点:
患者造影结果显示前降支中段次全闭塞,回旋支中远段次全闭塞,右冠远段闭塞狭窄100%。虽然院方对患者检查充分、诊断明确,支架植入术操作正确,对患者的抢救措施也及时得当,但本案患者系三支病变,应当首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医疗机构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建议首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而非支架植入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