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晏为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上海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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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489号
原告晏为财,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晏为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上海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A为财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晏为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为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A为财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