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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为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上海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8-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1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晏为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上海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4 (2016)苏0202民初489号 原告晏为财,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晏为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上海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A为财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晏为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为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A为财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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