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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撤诉

作者:时间:2023-10-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9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7月份,被告关某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传票,原告冯某诉被告关某买卖合同纠纷,要求支付货款一万余元。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2016年3月初,被告公司因综合因素及突发原因被迫停止正常经营,为避免引起供货商恐慌,被告公司主动通知所有供货商与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核对应付货款,经双方确认后,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代表公司出具了欠货款证明并制定了还款计划。被告关某出具欠货款证明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关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接受被告委托以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欠款事实,被告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庭审以后,原告当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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