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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牟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作者:时间:2023-11-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3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当事人陈某某与其朋友牟某某于2017年共同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间,陈某某利用其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工作人员的便利,使用该局民警侯某的数字证书登陆公安部云搜索平台查询公民的户籍信息、住宿信息、车辆轨迹、人员轨迹等个人信息,提供给牟某某,由牟某某向黄某和樊某、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售所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58634元,陈某某、牟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79317元。而后黄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又将从牟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经统计,被告人黄某买卖公民全国开房记录130条、轨迹信息24条、户籍信息6条,违法所得人民币170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最终判决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四元。

 

【律师观点】

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从中分析出对当事人的利与弊,因当事人为公安机关辅警,是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予以牟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国家对具备“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对象,因此在辩护过程中陈律师重点在当事人为初犯,案发后也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几点中。在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办案期间,陈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2次,最终在法院辩护阶段,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一个结果。

 

【律师意见】

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能深刻体会到此类犯罪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的严重威胁。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侵害了我们公民的隐私权,也可能导致公民财产损失和身份盗窃等恶劣的后果。

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立的,都会存在各种缺漏和证据,在该案件当中,当事人为公职人员,影响较大,律师不能只是做无罪辩护,要为了整个案件及影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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