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苍南县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郑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君海,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某某防伪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浙0803财保5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某某防伪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财产,保全价值1100000元。申请人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温州某某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X帐户内存款的查封、冻结。
案件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温州某某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X帐户内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