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23)浙0382民初10171号
代理律师:李君海
案件背景:温州A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乐清市B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向B公司提供泥沙,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货款,导致A公司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A公司要求B公司及王XX支付货款57,000元及利息。B公司及王XX辩称,王XX不应作为被告,且只欠A公司4,600元货款,对A公司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业务运输量及价格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胜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海,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参加了诉讼。
案件事实: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022年11月23日,王XX出具欠条,确认B公司欠A公司货款50,000元。此外,2022年11月27日,B公司又欠A公司7,000元货款。截至2022年11月27日,B公司共欠A公司货款57,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B公司应偿付A公司货款57,000元及利息,并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2.5元由B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律师贡献:李君海律师作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地为A公司争取到了应得的货款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李律师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使得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主张,并对B公司及王XX的辩解不予采纳。李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A公司赢得了这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