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23)浙0302民初7550号
代理律师:李君海
案件背景: 温州A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温州B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向B公司供应鞋类产品,B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货款,导致A公司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3,042元及利息损失。B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吴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实际经营者吴承担责任,而非B公司。
案件审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海参加了诉讼。
案件事实: 法院查明,A公司向B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雅鹿鞋类旗舰店”供应鞋类产品。A公司与B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确认B公司尚欠货款113,042元。后A公司收到20,000元货款,B公司仍欠93,042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应支付A公司货款93,042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6元。判决书明确指出,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网店实际经营者为吴,且在对账及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均是由B公司的人员进行,故B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
代理律师贡献: 李君海律师作为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地为B公司辩护,尽管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需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但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专业表现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B公司争取了合理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