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原告A先生与被告甘肃xxx公司签订《房屋拆迁置换合同书》,约定被告拆除原告住宅并给予安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安置某某小区两套住宅,或150平方米临街商铺。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并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1.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置换合同书》。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50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 被告支付原告安置费77350元。
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解除合同: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
· 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拆迁房屋损失1105062元。
· 安置费: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安置费75650元。
·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0162元由被告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构成违约。
· 被告开发的商业楼未进行竣工验收,无法证明商铺具备交付条件。
· 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未消灭。
· 原告经济损失参照被告已出售房屋的总价款确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涉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的确定以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