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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诉B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6-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信息:

· 姓名:A先生

· 性别:男

· 民族:汉族

· 出生日期:19XXXXX

·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哲、吴吉涛(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

· 姓名:B先生

· 性别:男

· 民族:回族

· 出生日期:19XXXX

· 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XXXX

案件概述:

原告A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B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原告A先生2020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B先生支付了总计180,000元的款项。

· 被告B先生辩称该款项为水泥款,而非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证据提交:

· 原告提交了转账凭证和借条作为证据。

· 被告提交了情况说明和发货单作为证据。

法院认定:

· 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和付款凭证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

· 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抗辩理由,即款项为水泥款。

判决结果:

· 被告B先生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先生偿还借款1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12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驳回原告A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B先生负担。

上诉信息:

·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期限:

· 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

这是根据民事判决书内容整理的案例概要,提供了案件的基本信息、争议焦点、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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