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A先生
· 性别:男
· 民族:汉族
·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哲、吴吉涛(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姓名:B先生
· 性别:男
· 民族:回族
·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
· 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XXXX号
原告A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B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 原告A先生在2020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B先生支付了总计180,000元的款项。
· 被告B先生辩称该款项为水泥款,而非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 原告提交了转账凭证和借条作为证据。
· 被告提交了情况说明和发货单作为证据。
· 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和付款凭证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
· 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抗辩理由,即款项为水泥款。
· 被告B先生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先生偿还借款1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驳回原告A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B先生负担。
·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
这是根据民事判决书内容整理的案例概要,提供了案件的基本信息、争议焦点、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